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師類科應考資格、核心課程、全職實習認定及應試科目專案會議紀錄
時間:民國98年3月27日(星期五)下午2時
地點:本部行政大樓7樓會議室
出席: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林理事長家興
台北市立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 林主任蔚芳
台北護理學院生死教育與輔導研究所 李所長玉嬋
台南大學諮商與輔導學系 蔡副教授麗芳
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研究所 修教授慧蘭
高雄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研究所 廖所長鳳池
新竹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諮商學系 施副教授香如
嘉義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吳副教授芝儀
中國文化大學 心理輔導學系 黃副教授政昌
淡江大學 教育心理與諮商研究所 楊副教授明磊
輔仁大學 心理學系碩士班諮商與諮詢心理學組 寧講師國興
國立交通大學 教育研究所教育心理與諮商組 方副教授紫薇
國立彰化師範大學輔導與諮商學系
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 黃副教授宗堅
高雄醫學大學心理學研究所諮商心理學組 張助理教授娟鳳
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 梁主任培勇
臺灣輔導與諮商學會 王秘書長智弘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林常務理事麗純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侯常務理事南隆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曾秘書長文志
臺灣諮商心理學會 鄭秘書文媛
請假:屏東教育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陳教授慶福、國立國防大學政治作戰學院心理與社會工作學系心理研究所孫教授敏華、暨南國際大學 輔導與諮商研究所蕭所長文、玄奘大學應用心理學系碩士班臨床與諮商心理學組邱副教授英芳、東吳大學心理學系暨研究所李教授瑞玲、銘傳大學諮商與工商心理學系碩士班許副教授瑛玿、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陳教授秉華、台灣師範大學教育心理與輔導學系王教授麗斐、國立台北教育大學心理與諮商學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曾教授端真、東華大學 諮商心理學研究所林教授美珠、國立台中教育大學 諮商與應用心理學系碩士班韓主任楷檉、亞洲大學心理系碩士班諮商心理學組吳教授秀碧
列席:楊副司長盛財、蘇專門委員秋遠、陳專門委員金標、許科長銘珠、吳科員冰清
主席:林理事長家興 記錄:許科長銘珠、呂科員宜樺
甲、報告事項
一、主席報告
(一)從民國96年起,考選部和中國輔導學會諮商心理學組即認為有檢討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與命題品質的必要。考選部曾於民國95年委託張副教授素凰與本人進行心理師考試試題品質的研究,並於民國97年於政治大學舉辦心理師考試研討會。
(二)考選部分別於96年11月19日和97年8月5日召集諮商心理相關系所舉辦兩次「研修專技人員高考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師類科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及參考書目會議」。考選部委請諮商心理學組協助彙整各校意見,在有共識後,提交考選部參考。
(三)考選部於98年2月委請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召集各校諮商心理學程教師代表,訂於98年3月27日,假考選部舉行研修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核心課程、實習規範及考試科目專案會議。臺灣諮商心理學會於98年3月14日召開理監事會議針對提案充分討論,以凝聚共識。
(四)諮商心理師的培育(教考)應配合就業需求(用),根據諮商心理學組於97年7月所做的調查,國內諮商心理相關系所計有30個,設有研究所者28個。系所組名稱為「諮商心理」者12個(40%)。每年諮商心理相關研究所招生錄取人數約250人,並且持續成長。截至97年10月,已有1,147名諮商心理師,五年內將超過2,000名。諮商心理師的人力培育是否應作適當的管控?
(五)諮商心理師應考資格理應回歸諮商心理學所系組畢業生,此項修訂通過後需要3年或5年緩衝期,大家可以討論。現行考試規則對於應考資格的規範反而鼓勵心理相關研究所的增加,而非諮商心理研究所。而且主修諮商心理學程的認定採領域框架,導致學校不同,學程內容不同,缺乏訓練品質的規範,極應修訂考試規則以資改進。
(六)依照現行考試規則,由於應考資格規範模糊,缺乏審查標準,考選部承辦人員與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委員難以判斷,應考人對於審查結果經常提出質疑或行政爭訟,不但增加考選部試務工作量,並降低承辦人與審議委員會委員的工作士氣。
二、楊副司長盛財報告
非常感謝各位參與今天的會議,本次會議召開的目的主要是為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諮商心理師類科應考資格、核心課程、全職實習認定及應試科目等規定。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自心理師法90年公布至今已辦理12次考試,錄取臨床心理師371人,諮商心理師680人。因心理師高等考試規則中一直沒有具體核心課程的規範,本部希望在研修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前能先聽取各界的聲音,感謝臺灣諮商心理學會接受本部委託協助整合意見。今天與會代表包括本部心理師考試審議委員會的委員以及各校諮商心理所、系、組及相關科系代表,藉由各位專家提出的寶貴意見,作為本部研修心理師高考規則的參考。
心理師法是一個法律,若心理師高考規則修正內容有牽涉到心理師法之修正就必須由職業主管機關行政院衛生署依程序修法,並經過立法院審查三讀通過才能施行,處理時程會比較慢,若將重點放在考試規則上來處理的就會比較順利。本次會議討論議題主要涉及諮商心理師應考資格、應試科目、命題大綱、實習規定及證明書格式是否有必要修正,若有涉及應考人應試權益的部分須定有一定期間之過渡期保護,希望今天的會議大家能取得共識,提供本部具體建議,謝謝。
乙、討論事項
案由一: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如何修正,以提升專業品質,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臺灣諮商心理學會鑒於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7條所定「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的文字模糊不清,缺乏標準,實務上採認過於寬鬆,影響心理師培育與考試品質,建議回歸諮商心理學所系組本科系始能報考,刪除心理相關研究所的應考資格。修訂方式分甲、乙兩案併陳。
(一)甲案: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限定為諮商心理學所系組,非諮商心理學所系組畢業生自民國102年起不得報考諮商心理師考試,非諮商心理學所系組研究生不得以補學分和補實習方式取得應考資格。
(二)乙案:欲培育諮商心理師之諮商心理相關所系經考選部依據系所設置目標、諮商心理學組核心課程、招生簡章及師資審查通過並公告者,其畢業生始具有應考資格。未經考選部審查通過者,其畢業生自民國102年起不得報考諮商心理師考試。未經考選部審查通過之系所研究生不得以補學分和補實習方式取得應考資格。
二、應考資格採認方式:自民國102年起,應考人得以足資證明為諮商心理相關所系組之碩士學位證書、修畢諮商心理學組核心課程證明書及實習證明書報考。
三、臺灣諮商心理學會98年3月14日理監事會議的共識: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資格應朝向諮商心理學所系組本科系規範,建議採甲案,如果變更系所名稱有困難,乙案也可以接受。
四、查心理師法第2條第2項規定:「公立或立案之私立大學、獨立學院或符合教育部採認規定之國外大學、獨立學院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並經實習至少一年成績及格,得有碩士以上學位者,得應諮商心理師考試。」爰此,在心理師法第2條條文未修正前,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7條該如何修正較為妥適,提請討論。
五、檢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及「心理師法」各乙份,請 參考。(請見附件1、2)
決 議:
一、鑑於職業法規(心理師法)業已明文規定諮商心理師考試之應考資格,考試法規(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不可與之牴觸,爰不宜更動考試規則第7條「諮商心理所、系、組或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等文字,惟以考選部審查並公告之方式因應,嚴格把關應考資格。
二、至審查並公告之範圍,是否及於「諮商心理所、系、組」,或僅限於「相關心理研究所」,尚有待進一步考量。蓋如「諮商心理所、系、組」亦需經過審查並公告,則與立法意旨不符;且若應考人持有「諮商心理所、系、組」畢業證書,考選部卻以該系校未經審查通過為由,未准其應試,似有違反考試規則之嫌,後續行政爭訟將難以避免。爰提下次會議討論。
三、前開決議將提供考選部作為法規研修之參據。
案由二:培育諮商心理師的諮商心理學所系組碩士班,其課程標準內容為何,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現行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對於應考人應考資格的認定,採用寬鬆的課程領域框架,雖然方便各校自由開課,研究生自由選課,但是對於諮商心理師的核心課程缺乏規範,嚴重影響諮商專業能力的培育。並且由於主修諮商心理之課程審查缺乏標準,經常發生應考人申訴案件,亟應改進。
二、臺灣諮商心理學會98年1月17日理監事會議決議建請本部修改諮商心理學程領域框架為核心課程,以作為審查諮商心理相關所系組與應考人應考資格的依據。諮商心理學組之核心課程為:諮商理論(或心理治療理論)、諮商技術(或諮商實務或心理治療技術)、團體諮商理論與技術(或團體諮商實務)、心理測驗(或心理衡鑑)、變態心理學(或異常行為診斷)、諮商專業倫理、諮商心理實習等合計7學科,21學分以上,每學科至多採計3學分。諮商心理學組核心課程科目一覽表草案如附件3。
三、前述七門學科包括科目數、學分數等是否需要再行調整,提請 討論。
決 議:
一、「相關心理研究所主修諮商心理」之應考資格,其中所謂的主修諮商心理,由現行學程領域框架修正為8大領域加核心課程之方式,各領域之核心課程以3科為原則,至少修3學分。
二、8大領域包括:諮商心理學導論、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諮商與心理治療技術、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測驗與衡鑑、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諮商專業倫理與法規、諮商心理學基礎。
三、有關各領域核心課程內容,提下次會議討論。
案由三:諮商心理師的養成教育是否可以採夜間部碩士專班方式培養,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國內諮商心理系所設置之在職專班,其學程科目符合現行高考心理師資格,但授課標準與課程內容與日間部不盡相同。如果夜間部有諮商心理學程,那麼日間班可否有諮商心理學程?
二、諮商心理師培育究竟應定義為專業養成教育或進修推廣教育,宜先釐清其定位。諮商心理師應比照其他醫事人員的養成教育,採日間部正規方式辦理。
三、臺灣諮商心理學會98年3月14日理監事會議共識:建請本部自民國102年後夜間部畢業生將不具諮商心理師之應考資格。
決 議:本案提下次會議討論。
案由四:諮商心理師全職實習如何認定及實習證明書修訂格式草案,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96年11月19日及97年8月5日本部兩次研商會議決議:心理師考試實習證明改由實習機構與學校共同出具,惟實習證明時數及表單格式,請各校提供意見與學會彙整後,交本部確認。
二、持國內外學歷報考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考人是否可以兼職方式實習,並以實習時數做為採計依據?基於維護諮商心理師實習訓練的品質,臺灣諮商心理學會98年3月14日理監事會議共識:諮商心理師全職實習不得採兼職方式辦理。
三、由於國外碩士班尚無全職實習制度,臺灣諮商心理學會建議持國外學歷報考諮商心理師考試,沒有全職實習證明者(一年實習至少1,500小時的證明文件),應於回國後兩年內於國內合格實習機構重新全職實習一年,以維持諮商心理師考試公平性與專業教考品質。
四、臺灣諮商心理學會根據上述修訂內容(實習證明書由實習機構出具,增列由系所主管副署確認。增列持國外學歷應考人的實習採認標準),草擬諮商實習證明書格式草案如附件4,是否妥適,提請討論。
決 議:
一、為完備諮商心理師之教育制度,應考人應於就學期間全職實習,實習期滿成績及格,取得碩士以上學位後,始得報考諮商心理師。惟國內、外部分校系未將全職實習列為必修科目或僅需兼職實習或全職實習期間不足1年,嚴格要求將有執行上之困難,爰參照心理師法第42條之規定,應考人(國內、外學歷)如未於就學期間完成1年實習,須在取得碩士學位後3年內補足。
二、實習證明書格式部分,將個別督導欄位中,諮商心理師督導簽證欄位刪除,其餘均保留。
三、前開決議將提供考選部作為法規研修之參據。
案由五: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試科目修訂及是否取消應試科目參考用書,提請 討論。
說 明:
一、臺灣諮商心理學會98年1月17日理監事會議決議建請本部修改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將人類行為與發展、心理測驗與評量、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等三個科目,修正為諮商心理學基礎、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對於應試科目的修訂是否妥適,提請 討論。
二、諮商心理師考試科目以往均提供參考用書給應考人作為應試的參考,惟每隔一段時間需重新修訂,耗費大量人力與時間。提供之參考用書若非涵蓋全部心理師考試題目,恐引起爭議。取消應試科目參考用書給應考人參考是否妥適,併請 討論。
三、本案如果決議提供應考人應試科目參考用書,所修訂的三科應試科目,擬請臺灣諮商心理學會重新擬定命題大綱與參考用書,提交本部邀集行政院衛生署等機關、學校、團體確定後公布。
四、檢附「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諮商心理師考試各應試科目命題大綱暨參考用書」及「臺灣諮商心理學會98年2月16日致本部建議函」各乙份,請 參考。(請見附件5、6)
決 議: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9條諮商心理師應試科目,由原「人類行為與發展」、「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包括專業倫理)」、「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心理測驗與評量」、「心理衛生(包括變態心理學)」等6科目,修正為「諮商心理學基礎」、「諮商與心理治療理論」、「諮商與心理治療實務與專業倫理」、「團體諮商與心理治療」、「個案評估與心理衡鑑」、「心理健康與變態心理學」等6科目。前開應試科目之命題大綱委由臺灣諮商心理學會草擬。
二、考選部不再對外公告諮商心理師考試應試科目參考用書,僅提供應試科目命題大綱給應考人參考。
三、前開決議將提供考選部作為法規研修之參據。
丙、臨時動議
案由:國立政治大學心理學研究所修教授慧蘭提議於心理師考試規則第7條增列實習辦法等規定。
決議:
一、專門職業及技術人員高等考試心理師考試規則第7條增列第5項「有關實習認定標準由考選部另定之」。
二、本案列入法規研修之參考。
散會:下午5時20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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